清环连州罚〔2021〕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州市国虎林产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虎
详细地址:连州市城西麻地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7385789924
2020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连州市国虎林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正常生产,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沉清锅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排入无防渗措施的水塘,水塘内积存大量废水,部分废水由水塘缺口流出外环境。连州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排入水塘的废水取样监测,《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Z字(2020)第024号)}结果显示该处水样:pH为2.7,悬浮物浓度为1472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880mg/L,氨氮浓度为49.4mg/L,石油类浓度为40.5mg/L。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表(2020年11月20日)》,11月20日对你公司现场拍摄的照片、《监测报告》{(连州)环境监测Z字(2020)第024号}、对你公司相关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等证据证实。
我局已于2021年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1〕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1月11日签收上述文件。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1月1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连州市国虎林产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的陈述和申辩>》,申请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提出以下理由:1.你公司生产过程中环保意识淡薄,管理不到位,原污水池年久失修,溢出到旁边泥池,你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建设新的过滤池;2.你公司已对渗漏泥池的沉淀物进行清理,泥池已回土填平;3.现生产废水经4个过滤池11级沉清过滤后循环使用。
经研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现场照片显示,你公司生产废水经沉淀后通过沟渠排至无防渗措施的泥坑,废水在泥坑内沉积并有部分废水流出外环境,我局对于你公司提出的泥塘内废水系原污水池溢流的理由不予认可。考虑你公司积极落实整改,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适当减少对你公司的处罚金额。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1〕01号)及其送达回执、你公司提交的《连州市国虎林产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将生产废水排入无防渗措施的泥塘,属于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及整改情况,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详见通知书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先明 电话:0763-6601673
地址:连州市吕仙路18号 邮政编码: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8日